撞擊警示系統* - 限制

「具自動煞車與自行車騎士及行人偵測功能的撞擊警示系統」會在可能撞上前方靜止或同向移動之行人、自行車騎士或車輛時輔助駕駛人。

此功能有某些限制,例如,在時速4公里(3 mph)以前不會起動。

在強烈日光、反光或佩戴太陽眼鏡等情況下,或者駕駛人不向前直視時,都可能難以注意到撞擊警示系統的視覺警示訊號(請參閱插圖中的(1))。所以,警告聲應該一直保持在啟用狀態。

在濕滑道路表面上,煞車距離會延長,這可能會減損避免撞車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ABS和ESC系統都會提供最好的煞車制動力,保持汽車穩定性。

 注意

若乘客室的溫度因為強烈陽光之類的原因變得很高,視覺警告訊號會暫時關閉。若發生這種情形,即使在功能表系統中將警告音關閉,警告音也會發揮作用。

  • 若與前車的距離很小,或方向盤與踏板的動作很大(例如採用非常主動的駕駛風格),可能不會出現警告。

 警告

如果交通情況或外部影響表明雷達或攝影機感知器無法發現正確地偵測前方行人或者車輛,則警告功能與煞車干預可於之後再投入使用,或者完全不使用。

感知器系統具有專為行人與自行車騎士設定的限定範圍1 - 針對時速50公里 (30 mph)以下的車輛,系統可以提供有效的警告與煞車干預功能。對於靜止或緩慢移動物體,在高達 70km/h (43mph)的車速下,警示和煞車干預有效。

對於靜止不動或者速度極慢的車輛的警告功能可以因為黑暗或能見度太差而關閉。

當車輛速度超過時速 80km/h (50mph)時,針對行人的警示與煞車干預功能會關閉。

撞擊警示系統和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使用相同的雷達感知器。進一步了解雷達感知器的限制

如果覺得警告次數太多,或者干擾駕駛,可以降低警告距離。這將導致系統警告在較晚階段出現,減少警告的總次數。

「具自動煞車功能的撞擊警示」會在打入倒車檔時暫時關閉。

「帶自動煞車的撞擊警示」在低速時不會啟用 - 指時速低於4公里(3 mph)時,這就是以極慢速度接近前方車輛時該系統不會介入作用的原因,例如在駐車時。

當駕駛人表現出主動、專注的駕駛行為時,撞擊警示可能會稍微延後以便將不必要的警示減到最少。

當自動煞車已防止車輛與一靜止物體碰撞後,車輛會保持不動最多1.5秒。如果本車是因前方移動中的車輛而煞車制動,那麼,車速就會降低到如同前方汽車保持的速度。

對於手排車,當自動煞車將汽車停下後,除非駕駛人能及時踩下離合器踏板,否則引擎會熄火。

  1. * 選配/附件。
  2. 1 對於自行車騎士,警告和完全煞車干預可能會極晚或同時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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